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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国刑法中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界限研究

     

摘要

在大陆法系刑法中,违法性认识错误不是必然地阻却责任,往往设置阻却责任的界限,即符合界限条件时,才赋予阻却责任的法律效果。在韩国,“正当的理由”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的界限,在早期与法律过失相关,后来德国的责任说被接受后,用避免可能性替代正当的理由,并被司法实践接受。正当的理由以期待可能性的规范责任论为基础,避免可能性以纯粹规范责任论为基础,在犯罪论体系中地位和功能不同。因此,用避免可能性判断正当的理由,其理由不充分。我国多数观点也将避免可能性作为违法性认识错误阻却责任的界限,这种观点应当被重新审视。界限应当立足于本国刑法的责任理论,将事实判断与规范判断相结合,用预防的观点限缩判断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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