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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期食品处置“三不准”

     

摘要

2014年3月13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在其网站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超过保质期食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通知对过期食品处置规定了“三不准”的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超过保质期食品和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加工食品,不得以更改生产日期、保质期或改换包装等方式销售此类食品,不得将此类食品销售给其他食品生产经营者:违法情节严重者,将被吊销许可证,列入食品生产经营“黑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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