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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某能否成为职务侵占罪的适格主体

     

摘要

案情简介:舒某曾在多家国内知名物流有限公司担任要职,2017年2月初佛山某物流有限公司聘请舒某为公司在另一城市设立办事处的市场合作开发代表,兼职担任办事处副总经理,负责开拓新市场业务以及组织当地货物的配送、装卸工作。双方未签订聘用合同,口头约定,舒某不受公司考勤限制,劳务费仅可从新开拓业务中按每车运费按8%的比例提取,并不享有固定工资或其他单位福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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