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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小孩抚养权需一定条件

         

摘要

<正>【案情】宜州市庆远镇的苏某与韦某于1998年初登记结婚后生育一男孩。2006年3月,双方因夫妻感情问题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小孩由男方韦某抚养,韦某负责孩子的一切费用。离婚后,双方仍住在男方父亲的房子里。过后不久男方的父亲认为,既然双方已经离婚了,女方不应再住其家遂将女方赶出家门。今年4月,苏某以韦某离婚后违反离婚协议,不尽抚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变更小孩的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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