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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团体投保 个人是否有权索赔

         

摘要

<正>【案情】2008年6月30日,某公司作为投保人为在职的384名职工投保一份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原告黄某是被保险人之一。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主险保险金额10万元/人,附加团体人身意外伤害医疗险金额2万元/人,合计12万元/人。2008年10月11日,原告黄某在工作中不慎被铁水烫伤身体多个部位,多次被送往医院抢救治疗。

著录项

  • 来源
    《当代广西》 |2010年第13期|54-54|共1页
  • 作者

    黄俊; 邓媛;

  • 作者单位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保险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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