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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货期权与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会计处理

         

摘要

“购货期权”是指销售产品(商品)的企业按照销售合同或协议的约定 ,在购货方付清一定比例或一定数额的货款前依然保留货物的所有权。“分期收款发出商品”是指企业允许购货方按合同的规定采用分期付款方式在支付第一期货款以后先行取得商品的所有权 ,可以先行使用、支配与处置商品 ,然后再依约分期付清全部货款。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 :一、性质不同。购货期权不能算作真正意义上的销售 ,其在签约时及以后分次收取的款项也非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收入 ,在会计上只能作“预收账款”或“定金”处理。这是因为 :1、购货期权业务合同所定的商品的权属没有移交给对方 ,那么与所有权相联系的风险与报酬也就没有移交 ;2、与交易相关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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