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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合同不能排除或限制客户的主要权利

         

摘要

2000年4月,戴某购买了一辆新款轿车,按照有关规定,他在当地一家保险公司为自己的轿车办理了一整套保险,同年10月,戴某驾车外出办事时发生交通事故,轿车被严重撞坏,戴某按保险公司保单上注明的要求,将车拖到保险公司下属的修理厂,等待多日,仍未修好,戴某了解到,该修理厂技术力量及维修设备都较差,根本无法修好该车,便向保险公司提出将车送到另一家修理厂修理,保险公司不同意,主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要保险公司赔就只能到保险公司下属的修理厂修理,戴某无奈,只好继续将车放在该修理厂修理,又过了5个月,轿车仍未修好,在丙次与保险公司协商不成的情况下,戴某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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