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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愈行政合同“结构性失衡”的良方——行政法信赖保护原则

     

摘要

行政合同中,行政主体为实现公共利益之目的而依法享有某些强制性权力,这使得行政合同双方的实质权利义务并不平等,从而导致行政合同"结构性失衡"的产生。信赖保护原则防止行政主体滥用行政合同中的"特权",最大限度地保护了相对人的合同利益,在行政合同中实现了行政权(为保护公共利益产生的特权)与相对方权利(受保护的信赖利益)形成对峙的均势,从而促进行政合同"结构性均衡"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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