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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合同立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制度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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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第一章 绪论

1.1 选题的依据及研究的意义

1.2 研究重点与研究方法

第二章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合同立法中的现状

2.1 行政合同概述

2.2 信赖保护原则的相关概述

2.3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合同立法中的现状

第三章 在我国行政合同立法中引入信赖保护原则的必要性

3.1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具有行政优益权

3.1.1 行政合同优益权的概念和内容

3.2 行政合同适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2.1 行政主体随意变更、撤销、终止行政合同

3.2.2 行政合同相关立法不完善

3.2.3 补偿问题不能有效解决

3.2.4 赔偿问题不能有效解决

第四章 大陆法系国家将信赖保护原则引入行政合同的立法经验

4.1 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地位

4.2 在行政程序法行政合同专章中引入信赖保护原则

第五章 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合同领域的立法架构

5.1 将信赖保护原则确定为行政程序法中的基本原则

5.1.1 加快我国行政程序立法进程

5.1.2 在行政程序法中确立信赖保护原则的基本地位

5.2 对行政主体享有的行政优益权进行限制

5.2.1 单方变更解除权的限制

5.2.2 对行政指导监督权的限制

5.2.3 对强制履约权进行限制

5.3 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应履行的义务

5.4 信赖保护原则赋予行政相对人的权利

5.5 完善行政合同中对行政相对人损失的赔偿与补偿规则

参考文献

致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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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行政合同是当前政府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柔性手段,由于我国政府正在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所以行政合同在实际中应用越来越广泛。虽然在具体实践中行政合同运用广泛,但是行政合同方面的相关立法却仍显滞后,与行政机关相比行政相对人还是处于弱势地位,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就很容易遭受侵害,所以在行政合同立法中引入信赖保护原则来保护行政相对人是十分必要的。本文一共分为五个章节对行政合同立法中引入信赖保护原则进行详细阐述。
  本文第二章首先说明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合同立法中的现状。对我国行政合同和信赖保护原则的概念进行了简单的阐述,着重说明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合同立法中的现状,比如在地方行政程序规定、地方专门制定的行政合同规定、某一类行政合同单行立法中信赖保护原则的引用现状,在行政合同的立法现状中发现信赖保护原则引入的不足。
  本文第三章阐述在我国行政合同立法中引入信赖保护原则的必要性。该章由两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论述了行政主体在行政合同中拥有行政优益权,第二部分主要论述了由于行政合同在适用的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因此解决这些问题的最根本的原则就是信赖保护原则,正是因为行政合同在运用中存在问题才有在行政合同立法中引入信赖保护原则的必要性。
  本文第四章阐述了信赖保护原则在大陆法系行政合同中的适用现状。在我国虽然学者对行政合同、信赖保护原则的研究颇多,但是在具体实践中仍然没有一部专门的行政合同法,自然信赖保护原则的引用与确立就会存在空白与不足。而大陆法系的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制度相对较为完善,尤其以德国为例,信赖保护原则不仅仅是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更是上升到宪法原则的层面上。所以研究大陆法系的行政合同中的信赖保护原则的立法情况为我国在行政合同的立法中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提供宝贵的经验。
  本文的第五章着重阐述的是如何将信赖保护原则引入到行政合同当中。由于我国始终没有一部适用于全国的行政程序法,而在大陆法系国家中如德国、韩国均有行政程序法并且都在行政程序法的专章中规定行政合同,所以也建议我国加紧制定行政程序法并将信赖保护原则上升到基本原则的地位,在行政程序法的行政合同专章中引入信赖保护原则,在具体法条中体现信赖保护原则。在行政合同中主要侵害行政相对人利益的原因就是行政主体享有行政优益权,所以要在行政合同立法中体现信赖保护原则就要对行政相对人的优益权进行限定。在我国行政机关因为公共利益单方面变更、撤销、终止行政合同的情况在所难免,所以本文又对行政合同的补偿和赔偿从范围、方式、金额等方面来充实信赖保护原则的具体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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