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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证据真伪的鉴定申请不受举证时限限制

         

摘要

<正>[案情简介]2008年11月24日,被告河北沧州某建筑公司,因承建天津某工程,与原告天津某建筑器材租赁站发生租赁合同纠纷,收到唐山某基层法院的传票及举证通知,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举证期限15天,开庭日期定在2008年12月16日。因租赁合同

著录项

  • 来源
    《建筑 》 |2009年第17期|61-62|共2页
  • 作者

    张太盛;

  • 作者单位

    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解释、案例 ;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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