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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抵押登记行业公示法律制度的统一

     

摘要

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模式采登记对抗主义存在较大漏洞.将动产和不动产两种不同的抵押公示模式统一起来,使动产抵押权成为具有排他效力的名符其实的物权,是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借鉴我国台湾地区和日本担保法上的的公示补强制度和《美国统一商法典》上的"通知登记制度",确立动产抵押权变动的公示效力模式为公示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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