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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时审判:民事审限治理的时间之维

         

摘要

民事审限既是对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法定时间限制,也直接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能否获得及时保障和实现.民事审限制度自身蕴含的效率因素决定了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不可替代的价值,同时,诉讼效率的实现与法院的架构和程序的设置密切相关,一方面取决于立法层面上的制度构建,另一方面需通过有效的实践实现其价值功能预设.对于民事审限制度,我们应冲破保守、静态的观念,精准衡量、有效管理,充分激发其在民事诉讼程序中的独特功能.民事审判实践中,在案件的激增与审判压力巨大的客观事实下,民事案件统一的审理期限规定已无法应对纷繁复杂的个案实际需求,民事审限制度约束中"超审限"及"隐性超审限"现象频发,使其陷入价值迷失、功能紊乱的运作困境,损害了制度设置意欲实现的价值,导致司法信任危机.强调加强适时审判与诉讼协同诉讼机能的调整,欲实现制度理念从诉讼程序到职业伦理的更新,以给予当事人参与程序改造和治理的权利,并量化区别案件类型设置与之对应的审理期限,是提高诉讼效率,规范裁判权力及治理审限疲软乏力实践困境的理性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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