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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民角度探析交付行为的法律性质

         

摘要

交付作为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标志,是动产物权发生变动的公示手段。除了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占有改定交付之外,动产的物权变动均需要现实交付。交付行为到底是事实行为,还是法律行为,一直存在争论。对于交付行为的定性,与各个国家所采取的物权变动模式、是否承认物权行为有关。其实,对于未承认物权行为的国家,交付行为并不一定意味着就是事实行为,可以将交付行为定性为法律行为,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要求交付人在交付的时候要有交付的意思表示。若是交付行为违背了权利人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权利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请求撤销或者变更交付行为,但这里所撤销或者变更的是交付行为,而非合同,双方原先订立的合同仍然是成立且生效的。一方当事人因为自己的欺诈胁迫行为,交付行为被撤销或者变更;而被欺诈、胁迫的交付人因为自己的违约行为,需要依照原先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这样更有利于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达到平衡,以实现法律的公平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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