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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黎协定》与国际减缓气候变化合作模式的变迁

     

摘要

由于温室气体排放的全球外部性属性,减缓气候变化必须通过国际合作实现,必须体现一定程度的中央集权,考虑参与主体广泛性、减缓行动的范围和行动力度三大要素.《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京都议定书》及其“多哈修正案”“坎昆协议”等方案,对中央集权程度和三大要素各有取舍,构建了不同的国际减缓气候变化合作模式,但从实践看都未能解决国际减缓合作的问题.《巴黎协定》构建了“承诺+审评”的新模式,有望实现参与主体和行动范围的全覆盖,并通过透明度、遵约和全球盘点机制鼓励各参与方提高行动力度.然而要实现公约目标和科学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巴黎协定》下的国际减缓合作必须通过强化资金、技术、能力建设机制来保障,并通过进一步明确中长期量化目标来促进各方提高行动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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