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黎协定
巴黎协定的相关文献在1955年到2022年内共计574篇,主要集中在工业经济、法律、外交、国际关系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567篇、会议论文7篇、专利文献157篇;相关期刊316种,包括国际展望、瞭望、东南亚纵横等;
相关会议4种,包括2016全球治理·东湖论坛暨“绿色发展与全球治理”国际研讨会、2016’中国国际水泥峰会、第三届2017绿色金融高峰论坛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2017学术年会等;巴黎协定的相关文献由577位作者贡献,包括冯帅、柴麒敏、高翔等。
巴黎协定
-研究学者
- 冯帅
- 柴麒敏
- 高翔
- 于宏源
- 何建坤
- 张博庭
- 李慧明
- 樊星
- 本刊编辑部
- 陈敏鹏
- 习近平
- 傅莎
- 季华
- 曾文革
- 梁晓菲
- 王灿
- 祁悦
- 董亮
- 赵斌
- 邹晓龙
- 伍浩松
- 张琪
- 徐华清
- 李俊峰
- 李梦宇
- 李玉娥
- 段茂盛
- 潘家华
- 王田
- 王遥
- 侯方心
- 倪甜
- 刘倩
- 刘元玲
- 刘元玲1
- 刘燕华
- 刘硕
- 吴静
- 周亚敏
- 孔锋
- 孙钰
- 孟国碧
- 宋诗歌
- 巢清尘
- 庄贵阳
- 康煜
- 张士宁
- 张宇丞
- 张永香
- 张海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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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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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北极碎冰、西伯利亚山火、持续升高的海平面、暴雨、洪灾、飓风、持续高温……地球不断发出警告,催促人类采取更积极的态度与行动应对气候变化。全球变暖已是既定事实,CO_(2)被视为“罪魁祸首”,日趋严峻的形式下促使“减碳”成为各国共识。2015年,近200个缔约方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达成《巴黎协定》,约定“力争将21世纪全球气温升幅限制在1.5°C以内”,且“自2023年起每5年进行一次全球盘点”,评估各国减排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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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星;
高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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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自主贡献(NDC)是《巴黎协定》最核心的制度,体现了全球气候治理模式从“自上而下”到“自下而上”的变迁。文中对截至2021年7月1日92个缔约方通报或更新的NDC进行了比较分析,识别出7种更新方式:提高量化减排目标数字、调整减排目标类型和覆盖范围、增加适应目标和政策、增加2050年减排愿景、主动适用NDC信息和核算导则、报告实施进展、补充落实目标的政策措施。研究发现部分国家NDC更新存在调高目标数字但实际减排力度倒退、以远期承诺规避近期力度提升和落实进展、实施NDC的资金需求巨大但无法保障等问题。文中认为,全球气候治理应尊重并支持各国多样的NDC更新方式,巩固“自下而上”安排,还应树立全面的力度观,倡导目标力度、实施力度和保障力度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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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哲;
刘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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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国家电投已经成为国内为数不多的掌握氢燃料电池全产业链自主核心技术的公司之一,搭载国家电投氢能公司全自主研发“氢腾”燃料电池系统的氢能大巴即将开启北京冬奥绿色交通保障之旅。在《巴黎协定》签署5周年之际,中国向世界庄严宣示了2030年前实现碳达峰,2060年前力争实现碳中和的国家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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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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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2月1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副代表戴兵在联合国经济和社会理事会关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吹风会上发言,呼吁各方落实COP26成果,大力推动绿色低碳发展。戴兵说,COP26于2021年11月在英国格拉斯哥顺利闭幕。中方欢迎大会通过《格拉斯哥气候协议》,完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遗留问题谈判,并在气候适应目标、损失和损害、资金、技术等方面取得积极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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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苗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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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已成为国际气候法律制度中一个极具法律和政治挑战的问题。自1991年小岛屿国家联盟提出希望解决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问题以来,国际社会取得了一系列新成果,但依然存在一些棘手的问题。2015年《巴黎协定》被视为应对气候变化的里程碑,为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问题制定了独立条款,但在其相关决议中却明确排除责任与赔偿,也未具体规定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的资金来源;《巴黎协定》实施细则明确将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纳入透明度框架和全球盘点,却没有明确区分气候变化损失及损害问题与适应气候变化问题,加剧了它们之间的混淆。建立一个以减少脆弱性为重点的全面风险管理框架,可以综合评估、管理和有效应对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而责任保险、多来源的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基金等则可以解决气候变化损失与损害的资金来源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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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予平;
施蕾;
赵燕彬;
李儒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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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盟是中国的重要贸易伙伴,CBAM一旦落地将对大量对欧出口企业产生直接影响。为此,我们有必要考察CBAM的内容及其对中国出口企业的影响,并进一步考虑相关中国企业的应对之策。为履行《巴黎协定》承诺,在2050年前实现欧盟气候中和的目标,2019年12月,欧盟委员会发布《欧洲绿色协议》(The European Green Deal)这一指导欧洲全社会绿色发展的战略纲领,其中包括欧盟2030年减排目标,即在综合影响评估的基础上,将温室气体排放量比1990年减少至少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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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仁真;
杨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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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气候融资是全球气候治理的重要工具。亚投行气候融资规则的构建既是弥补全球气候公共产品供给不足的现实需要和落实《巴黎协定》目标的必然要求,也是新一代多边开发银行使命使然以及多边开发银行间模仿与竞争等因素共同驱动的结果。其采取的法律路径主要有自主修订《环境与社会框架》和可持续部门战略、公私合作制定《气候变化投资框架》以及联合协商多边开发银行气候融资的共同原则与方法等。作为年轻的多边开发银行,亚投行的气候融资规则构建表现出明显的特点:一是直面气候融资挑战,广泛借鉴国际先进标准与最佳实践;二是立足亚洲地区实际,真实反映发展中国家在气候行动中的偏好与取舍;三是注重原则性叙事,尚缺明确标准与操作指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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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成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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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2年3月2日,备受瞩目的第五届联合国环境大会第二阶段会议在肯尼亚内罗毕落下帷幕。本次大会最具历史意义的成就是决议开启终结塑料污染全球协定的国际谈判,并力争到2024年底完成。用联合国环境规划署执行主任Andersen女士的话说,这一决议的通过,是自2015年达成应对气候变化《巴黎协定》以来,全球环境治理进程最重要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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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际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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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1年11月13日,《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6次缔约方大会(COP26)在英国格拉斯哥顺利闭幕,与会各方达成了包括《格拉斯哥气候公约》(下称《公约》)在内的五十余项决议,完善了《巴黎协定》实施细则,凝聚了各方推动绿色低碳转型的共识,提振了国际社会携手应对气候变化的信心。1《巴黎协定》实施框架基本完备COP26会议上,与会各方经过多轮磋商,完成了《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等议题的谈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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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在4月4日发布了第三工作组报告。报告指出,除非所有部门都立即、深度减排,否则1.5°C温控目标将不能实现。对于全球绿色经济发展来说,2022年可能是实现《巴黎协定》目标成败攸关的一年。从2010年到2019年,全球人为温室气体排放持续增长,十年的排放年均值处于人类历史的最高水平。从比例上看,这十年的温室气体排放占到了1850年以来全球累计净二氧化碳排放的42%。如果今年未能出台强有力的措施和方案进行扭转,那么全人类在未来或将面临极端气候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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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栋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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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巴黎协定》的签署代表了人类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一个新的里程碑,其中的“大幅减排温室气体”的制度安排,意味着《巴黎协定》的签署将成为改变能源发展轨道的分水岭,能源战略、能源立法也将迈向新的历史阶段.因此,本文拟从《巴黎协定》的签署背景入手,通过对《加拿大能源战略(2015)》制定、相关立法过程的介绍以及内容的分析,探求加拿大在“后巴黎时代”能源立法的新趋势,以期为我国当前正不断深入的《能源法》立法工作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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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熹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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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2月13日,国际气候变化谈判敲定了《巴黎协定》文本,这一文件在国际社会受到广泛赞誉,被认为是国际气候变化谈判的重要成果,是气候变化全球治理的一个里程碑.《巴黎协定》对2020年后的全球减排做出了重要安排,它的达成,意义重大.其中的国家自主贡献减排(INDC)条款为全球减排做出了重要的制度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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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月明
- 《2016全球治理·东湖论坛暨“绿色发展与全球治理”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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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巴黎协定》的达成标志着国际社会进入应对气候变化的新阶段.本文梳理了为应对全球气候变化的国际气候谈判的历史,而《巴黎协定》为全球应对气候变化安排了新制度,其"自下而上"和新"共区原则"的模式是亮点,中国为此也做了很多贡献.基于《巴黎协定》的国际法属性,必须通过国内法转化才能适用于本国.因此加强国内关于气候变化的立法是重要路径,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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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辉耀
- 《2016全球治理·东湖论坛暨“绿色发展与全球治理”国际研讨会》
| 201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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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12月12日,在法国巴黎举行的2015年联合国气候峰会上,195个国家一致通过了《巴黎协定》,意味着本世纪第一份有法律约束力、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气候协议达成.此份协议是否能成为全球气候行动基石尚有待观察,但在当前全球合作的困难时期,其谈判过程的成功经验值得学习并可供未来的国际合作借鉴.本文回顾了巴黎气候大会前的谈判过程,提出新的全球治理责任分配体系、国际合作谈判中的多平台推动、利益相关方多元的积极参与、更渐进、务实的谈判框架,是帮助《巴黎协定》取得成功的新特点并代表了全球治理新趋势.本文最后提出几点促进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新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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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寅硕;
董子源;
王遥
- 《第三届2017绿色金融高峰论坛暨中国环境科学学会绿色金融分会2017学术年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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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产生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简称《公约》)之下,2009年以来一直是全球气候谈判的重点之一,也是未来全球共同应对气候变化和不断增进国际信任的重要环节.《巴黎协定》达成的“每两年通报”的决定,将推动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得到不断的加强和完善.本文通过梳理最新的气候资金机制以及测量、报告和核证的文献资料和智库报告,分析了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的内涵、目标和最新进展,以及公约框架下面临的挑战.分析指出,目前不同的气候资金统计和核算机构的资金分类标准存在差异,数据可比性有待改善;缺乏从资金上游到下游的反馈机制,影响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的完整性;气候资金计量体系虽然正在发展和完善之中,但仍然难以提供准确的资金“支付”数据.据此,文章提出了构建综合性的国际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的重点任务:建立具有统一数据基础和核算口径的气候资金测量体系、建立操作指南更为详细,形式更为标准统一的气候资金报告体系,以及“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气候资金核证机制.最后,文章指出国际气候资金测量、报告和核证体系的构建需要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坚持公约资金机制的基础上共同参与和协作.作为国际上少数几个向GEF捐资的发展中国家之一,中国在参与过程中应力争体现发展中国家对气候资金性质的主张以及对测量、报告和核证机制的关键概念和范围界定的主张,影响国际气候资金机制的运营规则和技术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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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文革;
冯帅
- 《中国能源法研究会2016年会》
| 201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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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欧盟碳排放权交易立法大致经历了三大发展阶段,并成为欧盟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举措.在巴黎气候变化大会上,欧盟高调确立了境内INDC目标,发起成立了应对气候变化的雄心壮志联盟,强烈建议了细化控制温升的阶段性目标,它的这一立场预示着在碳排放权交易立法上,其将更加重视除二氧化碳以外的温室气体减排,进一步完善碳排放权交易的新入和退出规则,并逐步强化《巴黎协定》的实施.欧盟的这一立法趋势不仅加大了我国的减排压力,更对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建设带来较大挑战,对此,我国应加快生态保护红线立法进程,推进CCS的立法研究工作,并积极完善现有的能源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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