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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能否成为保险人追偿对象的认定

     

摘要

裁判要旨已由货主投保运输险的货物在交通事故中损坏或灭失,保险人就承保货物损失向货主理赔后,依法可以取得向事故责任人即承运人代位求偿的权利,除非承运人可以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即使认定承运人确系货物的实际投保人,因被保险人与承运人不是同一主体,保险人仍然可以向承运人行使代位求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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