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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之口头许可的性质及撤销方式

     

摘要

根据《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但在具体实践中存在口头许可的情形,并且在口头许可作出后经审查又发现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不能也没有必要再给申请人颁发书面许可。基于诚实守信原则,也应当对口头许可决定予以撤销,而不应在没有作出相应处理的情况下,直接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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