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公民与法:审判版 >互有资金往来但仅有转账凭证借贷案证明标准及举证分配

互有资金往来但仅有转账凭证借贷案证明标准及举证分配

     

摘要

裁判要旨双方互有借款往来,一方仅以其银行流水欲证明巨额借贷关系存在的,应当就借款事实存在负相当的举证责任,同时应当允许主张借款事实不存在一方举出反证,经过举证责任分配的往复调整,最终原告仍未能就借款事实存在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负有举证责任一方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的裁判。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