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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行社一意孤行转让旅行服务量旅行社共担旅游者受损责任

     

摘要

近日,杞县法院审结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A旅行社与B旅行社对旅游者张某在旅游过程中遭受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经审理查明,张某在某次假期在A旅行社预定了旅游服务,双方签署了旅游合同,后A旅行社在出发前告知旅游服务转由B旅行社提供,张某明确表示反对,但A旅行社仍然将服务转让于B旅行社,后E旅行社所属员工李某在驾驶旅游车时,因失误造成张某重大损害,张某要求A、B旅游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A旅行社以旅游服务由B旅行社提供为由,拒不承担,B旅行社以合同由A旅行社与张某签署为由拒不承担,无奈之下,张某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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