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合同
旅游合同的相关文献在1990年到2022年内共计461篇,主要集中在法律、旅游经济、法律
等领域,其中期刊论文458篇、会议论文2篇、专利文献11484篇;相关期刊276种,包括法制博览、法制与社会、人民司法等;
相关会议2种,包括北京市法学会旅游法学研究会2014年年会暨《旅游法》实施与完善研讨会、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等;旅游合同的相关文献由425位作者贡献,包括林松、周炜、哈斯巴根等。
旅游合同—发文量
专利文献>
论文:11484篇
占比:96.15%
总计:11944篇
旅游合同
-研究学者
- 林松
- 周炜
- 哈斯巴根
- 曾思亮
- 严剑漪
- 傅林放
- 刘京原
- 刘小泉
- 刘璐
- 叶名怡
- 吴洁
- 张西林
- 李娟
- 汪传才
- 蔡琳
- 袁金宏
- 韩焕玲
- 马国香
- 黄睿
- 乔瑞堂
- 刘宇涵
- 刘惠芹
- 吴丽华
- 吴佩芬
- 周兢
- 唐飞
- 孙妍君
- 孙琦
- 孙艳
- 宋进举
- 崔志霞
- 张丙英
- 张健
- 张友连
- 张晓勇
- 张杨
- 张艺琼
- 徐月香
- 曾青
- 李金虎
- 李陆轶
- 李霞
- 杜军强
- 杜彬
- 桑彩燕
- 楚静
- 江涛
- 汪洋
- 潘芮宇
- 王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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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云翎;
郝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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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20年突发的新冠疫情使得部分旅游合同面临履行不能的情况,从而导致旅游合同纠纷的发生。本文将提出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背景下,旅游合同纠纷中合同不可抗力的认定及其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存在的问题,并就提出的问题进行比较与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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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龙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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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旅游合同纯粹以精神利益增益为目的,若发生违约,未实现的精神利益应当予以赔偿。《民法典》颁布后,其中增设的人格权编第996条成为支持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的重要依据,为旅游合同下违约非财产损害救济排除实体法障碍。但《民法典》第996条因规定“侵害人格权”等要件,无法完全救济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在旅游合同下,非财产损害赔偿符合可预见性、补偿性原则,且损失计算可以通过衡平方式补偿。应当借鉴典型国家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的成功经验,以《民法典》第584条为基础对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予以认可,从而构建我国更加完善的违约非财产损害赔偿救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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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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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通说认为,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往往适用于侵权领域。但在旅游合同中,当旅行社违约给旅行者造成严重精神损害时,关于受损害方的违约精神损害赔偿问题随之产生。我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对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做了创设性的规定,为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提供了理论依据。通过分析旅游合同的特殊性以及实践中的困境,论证建立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理论依据,参考国外立法制度,提出完善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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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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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第三人的介入致使旅游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履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是引发旅游纠纷的一种普遍现象,且由于第三人范围界定的不明确,使得由其故意或过失造成违约之责任承担规则存在争议.文章首先界定了旅游法律关系中第三人的范围,并从违约原因的角度对其进行了类型化区分;然后,对履行辅助人和与旅行社不存在任何法律联系的第三人行为造成合同违约的责任进行了系统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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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金虎;
张艺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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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疫情的爆发适逢中国春节假期,许多旅游者预定的春节出游行程都受到影响。为做好疫情防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于2020年1月24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在此背景下,旅游者的旅游计划落空,但是旅游者如何通过旅游合同的相关条例解除合同获得赔偿,成为大众所关注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文通过厘清旅游者与供应商和合同关系,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现实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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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清宇;
高小刚;
姚栋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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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裁判要旨]疫情影响并非旅游合同解除的当然事由,在适用法定解除规则时应当重点审查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只有在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是旅游合同不能履行的主要原因时,才能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在旅游合同解除后的费用清理上,应基于日常生活经验法则,综合旅游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以及具体退费规则等因素予以确定,在当事人之间公平合理确定损失分担,兼顾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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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艺琼;
李金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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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新冠疫情的爆发适逢中国春节假期,许多旅游者预定的春节出游行程都受到影响。为做好疫情防控,国家文化和旅游部于 2020 年 1 月 24 日下发《关于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暂停旅游企业经营活动的紧急通知》,要求全国旅行社暂停经营团队旅游及“机票+酒店”旅游产品。在此背景下,旅游者的旅游计划落空,但是旅游者如何通过旅游合同的相关条例解除合同获得赔偿,成为大众所关注的问题。笔者将在下文通过厘清旅游者与供应商和合同关系,为该问题的解决提供现实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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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嘉明;
吴佩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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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旅游合同违约精神赔偿的提出是对原有的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二元救济体系的一种突破。在国外已经有实践经验的前提下,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赔偿的适用并不是空中楼阁。在明确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的必要性的同时,借鉴国外优秀的理论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以此构建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旅游合同违约精神损害赔偿制度,实现我国旅游合同违约精神赔偿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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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艳;
杨奕;
肖加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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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因旅游合同的特殊属性和目的,违约责任纠纷当前存在许多精神赔偿的诉求,《民法典》第996条使得精神损害赔偿在违约责任领域出现更多可能.旅游合同违约的精神损害赔偿从不同角度来看都具有必然性和正当性,本文将对我国旅游合同违约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构建提出些许建议,以此促进我国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进一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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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届两岸民商法前沿论坛》
| 20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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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针对司法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旅游服务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及责任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旅游法》都设置了一系列规则,但其中某些规则的合理性与妥当性值得商榷.与代办旅游合同不同,在包价旅游合同中,旅游服务提供者并非直接的旅游合同当事人,而是向债权人(旅游者)履行义务的第三人,同时也是《合同法》第121条中的"第三人".旅游服务提供者是否属于旅游经营者的履行辅助人,在我国合同法对旅游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不以过错为要件的背景下并不重要.旅游经营者无干涉、控制可能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运营者仍应属于旅游服务提供者.根据《合同法》第64条,旅游者对旅游服务提供者应享有履行合同义务的直接请求权,旅游服务提供者在特定情形下亦可基于其与旅游经营者之间的合同向旅游者承担违约责任.因旅游服务提供者的原因而致旅游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失的,在解释论上,旅游服务提供者与旅游经营者应承担不真正连带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