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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维权能否引起行政诉讼时效的中断

     

摘要

王某于1989年在甲县城关镇中山路北段西侧建造房屋一座,1998年3月21日,王某之子王某永以王某的名义与刘某签订协议一份,将王某所建造的房屋以10000元的价格卖给刘某。甲县房管部门根据刘某的房屋买卖协议、刘某和王某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登记申请,于1998年4月3日为刘某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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