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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后再建原有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摘要

案情简介:张某与原配妻子李某1955年结婚。因当时其户籍地还属于郊区农村(后来随着城市规模扩大,该村成为市区办事处),经所在村同意,婚后陆续自建一座院落,包括北屋两间瓦房、一问预制板顶厨房;西屋两间平房、一间简易厨房;南屋两间平房。张某与李臬婚后育有两女三子,两女长大后出嫁,三子一直随父母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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