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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罪如何定?

             

摘要

案情简介 被告人王某,男,27岁,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某医院收费处临时收费员。王某1997年9月进入某医院打工,期间未与医院签订任何劳动合同,日工资10元。自1998年1月担任收费处收费员始起,其趁单位电脑收费网络监视器故障,利用作废程序,将门诊收据故意作废,再以小金额收据冲抵入帐,差额占为已有。共作案30余起,侵吞公款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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