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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改革的文化拘束

     

摘要

《中国法学》二〇二一年二期,二三〇〇〇字改造公司的信用基础:从“物”到“契约”再到“人”(一)“物的信用”时期长期以来,我们认为公司的信用基础在于物的效用,无论是重视“资本信用”,还是“资产信用”,都是一种物的信用范畴。因此,公司法致力于规定股东出资财产的类别,致力于股东出资的评估、验资、实际缴纳到位,致力于关于公司资本变动的各种严格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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