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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刍论

         

摘要

@@ 最高人民检察院1998年12月16日通过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65条明确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以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通过的<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了凡经查证确属非法取得的言词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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