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注册会计师》 >事务所应否对这样的分支机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事务所应否对这样的分支机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摘要

会计师事务所A是西南某省一家颇具实力的大型会计师事务所,1993年获全国首批证券业务资格。1993年以前,由于历史原因,该地区所属19个区(市)县财政局管辖的事务所均作为该所的分所(分理处),人事上受当地财政局代管,业务上受该所的监督和指导,分所自收自支,独立核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