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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能否作为私分国有资产罪中的适格被告 以闵继光私分国有资产案为例

     

摘要

基本案情天津巿南翠屏公园管理所(以下简称“南翠屏管理所”)为事业单位法人。2010年7月.该所出资成立天津美景山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景物业公司”)。后南翠昇管理所对外招标物业养管项目.美景物业公司中标。自2011年9月,被告人闵继光任南翠屏管理所党支部书记。2O11年9月至2014年,闵继光与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经集体研究后.将天津市财政局批复并支付的“南翠屏公园养管经费”专项资金以支付绿化养护费的名义转入美景物业公司,使用上述资金以该管理所名义向本单位职工发放奖金31.6万元,闵继光个人分得钱款1.54万元。案发后.在本案审理期间.闵继光退交其个人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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