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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废除

         

摘要

1997年修订的《刑法》增设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基于当时中国社会情况的权宜之计。由于该罪在立法目的、犯罪构成等方面与贪污罪十分相似,故如何区分二者一直困扰着司法机关。私分国有资产罪的法定刑远低于贪污罪,如果对私分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不以贪污罪严惩,将给触法的贪官污吏提供了一个制度"庇护所"。刑法解释对本罪持限缩的态势,该罪自设立以来其司法适用率也很低,目前设立该罪的社会条件已不复存在。为了严厉打击侵害国有资产的犯罪行为,建议将来修法时废除私分国有资产罪,直接将私分国有资产之危害行为纳入贪污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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