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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确权案件中可考虑裁定将系争商标转移给权利人

         

摘要

<正>现有的商标确权纠纷解决机制中,在先权利人如果认为他人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侵犯自身权利,需要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提起异议或者无效宣告(下称"商标确权争议"),经裁定主张成立的,则他人申请或注册的商标(下称"系争商标")被裁定不予注册或无效宣告。在先权利人想要注册同样的商标,需向商标局递交商标申请,如果申请过程因为前述"系争商标"尚未丧失权利而导致驳回的,则继续提起驳回复审或者诉讼,直至注册成功。笔者认为,前述做法存在

著录项

  • 来源
    《中华商标》 |2018年第7期|55-59|共5页
  • 作者

    杨静安;

  • 作者单位

    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 中图分类 商标法;
  •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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