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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城市低保制度就业负激励问题的方案探讨——基于“补差制”与“负所得税制”的分析

     

摘要

我国城市低保制度存在着按照低保标准与低保家庭人均收入间的差额进行补偿的机制,称为“补差制”.这一制度背离了社会救助的初衷,打击了受助者的就业积极性,形成了“贫困陷阱”下的福利依赖.而负所得税制能够使受助者在获得基本生存补助的同时,依据劳动收入获得相应的津贴,使受助者的可支配收入增加,有利于增强受助者的就业积极性,使其摆脱“贫困与失业陷阱”.在阶梯式救助与地区差异的前提下,两种负所得税制方案表明,负所得税制下的可支配收入高于补差制下的可支配收入,并且负所得税制下的收入保障线与收入目标线差距越大,就业激励效应就越强.据此,本文提出了构建负所得税机制的相关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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