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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东南州:提高精神病患者医疗保险待遇标准

         

摘要

近日,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出台办法提高精神病患者的报销标准。办法规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按年度、分住院时段实行定额管理:参保精神病患者住院第一个月,医疗费用按每月4000元的标准结算;住院第二个月至第三个月每月按3000元的标准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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