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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参与农村治安管理的优势与限度——以新泰市平安协会为例

     

摘要

从山东省新泰市平安协会参与农村社会治安管理实践来看,其优势主要体现在:"三老"人员是平安协会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多元调解方式并用,尤其是民间调解的"和解"理念符合农村社会的文化传统.平安协会参与社会治安管理与我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基本理念一脉相承,并且与国际发展趋势也基本一致.然而,平安协会要获得可持续发展必须使其权威性来源于以制度的正当性和组织的公共性为特征的法理型基础;同时必须处理好与政府间的合作型关系;社会力量的壮大和社会性空间的拓展有助于平安协会的良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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