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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经登记检验是否等于不适航

             

摘要

1995年9月19日.泰兴市船务公司(以下简称泰兴船务)购入了一艘部队退役的“33型“潜艇用作拆解,价款人民币153万元。同年9月29日.泰兴船务与案外人交通部上海海上救捞局温州救助站签订了拖航合同,约定由后者将该潜艇从大连市松木岛拖至镇江港新西圩锚地。同年10月5日,泰兴船务的代理人就被拖潜艇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太保)办理国内船舶保险合同.并以书面形式介绍了投保潜艇的情况.填写了国内船舶保险单。10月9日.该代理人向上海太保出示了一份由中国人民解放军4821厂出具的关于此退役潜艇符合海上航行要求的证明书.上海太保随即签发了国内船舶保险单。保单载明;保险金额人民币153万元.费率7‰,保险期间自拖航开始至到达港锚地止。背面条款规定:保险船舶由于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由保险人负赔偿责任;保险船舶由于不具备适航条件造成经济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同年10月13日下午1时,承担拖带任务的”沪救25号”轮拖带”33型”潜艇起航。同年10月15日凌晨5时.被拖船“33型”潜艇在拖带中沉没.沉没位置北纬37°27’85”、东经122°50’93”。同年10月20日.泰兴船务即向上海太保提出理赔要求,遭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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