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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船破舱稳性校核的适用范围

         

摘要

按照《1974年国际人命安全公约》(以下简称《人命安全公约》)的规定,除去客船以外,其他适用船舶通称为货船.公约对客船的破舱稳性规定是,不论其尺度大小,一律应进行计算校核;而对于货船,直到18年之后的1992年才提出了破舱稳性的校核要求.但按照《人命安全公约》第2-1章第4条的规定,凡经证明符合国际海事组织制定的其他文件中的分舱与破损稳性规则的货船仍然可以除外,故为简化起见,我们不妨将公约规定必须校核的货船局限地理解为干货船.

著录项

  • 来源
    《中国船检》 |2017年第10期|88-90|共3页
  • 作者

    冯振玉;

  • 作者单位
  • 原文格式 PDF
  • 正文语种 ch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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