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保安》 >不安抗辩权及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

不安抗辩权及行使不安抗辩权应具备的条件

         

摘要

不安抗辩权亦称保证履行抗辩权,是指先履行债务一方有充分证据证明后履行方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乓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履行方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提供了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应当履行其债务;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履行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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