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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维法律风险管理方法:不安抗辩权行使新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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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 言

一、二维法律风险管理方法的上位概念厘清

(一)风险与风险管理

(二)法律风险与法律风险管理方法

二、二维法律风险管理方法论

(一)二维法律风险管理方法总论——专注权利的行使

(二)二维法律风险管理方法分论——四级管理阶段

三、不安抗辩权行使的背景分析

(一)不安抗辩权的理论界定

(二)我国的不安抗辩权规定

四、二维法律风险管理方法下不安抗辩权法律风险管理

(一)举证责任适用中的法律风险管理

(二)合理期限适用中的法律风险管理

(三)异议权所致的法律风险管理

(四)制度竞合所致的法律风险管理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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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风险管理应用到法律学科形成法律风险管理的新领域。法律风险管理方法是一种跨学科的重要而新型的方法理论,其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有必要结合国际化的视野和领域拓展的理念予以探究,提出二维法律风险管理方法。该方法以权利主体和相关法律机关为管理主体,包含背景分析、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四级管理阶段,是循环、动态而开放的法律风险管理方法理论。
  不安抗辩权是民事领域双务合同履行中的一项重要的抗辩权利。对保护先履行方的利益,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效益意义重大。但由于法律规范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在实践中的适用一直存在诸多问题,学者们给予了充分关注,司法解释也至今未对其中亟待解决的问题予以明确。笔者拟运用二维法律风险管理方法的分析范式,着重探究不安抗辩权行使时的几种主要的法律风险,以期对该制度的适用和完善有所助益。
  二维法律风险管理方法为探究不安抗辩权的行使提供全新研究角度。文章着重分述不安抗辩权适用中举证责任的适用风险、合理期限的适用风险、异议权所致的法律风险,以及制度竞合所致的法律风险管理。首先,在举证责任适用中,先履行方面临诸多举证障碍而法律又苛求证据需“确切”由此导致法律风险。先履行方需客观衡量,理性决定是否中止履行;相关法律机关宜明确“确切”的含义,在先履行方掌握初步证据后要求后履行方负反证责任。其次,在合理期限适用中,先履行方难以拿捏合理期限的长短而法律又未予明确,导致法律风险。先履行方宜视合同履行环境谨慎等待一个不过于短暂的期间;司法解释可明确约定期限和法定期限相结合的立法结构。再次,先履行方可能不当行使合同解除权而异议权与其对抗导致异议权所致的法律风险。先履行方需要对影响解除权行使的因素进行细致考量以避免草率行使;司法解释应确认异议权。最后,先履行方面临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两制度的选择适用障碍而两种制度又相竞合导致制度竞合所致的法律风险。先履行方宜结合制度辨析和履行环境进行恰当选择;司法解释宜确认不安抗辩和预期违约是独立而竞合的制度,可选择适用并附加对选择权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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