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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判决书:米勒诉阿拉巴马州

     

摘要

译者按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向都通过判决书的方式,完成违宪的审查,把控立法的动向,拿捏司法的尺度.即将呈现在读者面前的这篇译文,便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2012年的一份判决书,案号为“567U.S.__(2012)”.该判决书涉及两个案件:其一是米勒诉阿拉巴马州(EvanMiller,Petitioner,v.Alabama),其二是杰克逊诉阿堪萨斯州矫正局局长霍布斯(Kuntrell Jackson,Petitionerv.RayHobbs,Director,Arkansas Department of Correction).全文核心争点在于:强制判处未成年杀人者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是否违反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背离“禁止残酷和非同寻常刑罚”的宗旨.问题源自美国司法中的强制量刑体系,即一旦行为人构成某类特定犯罪,法官在量刑时就毫无选择余地,只能依法判处犯罪人单一刑罚.这种量刑体系在一般情况下,不仅可以有效规制犯罪,而且还能防止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但是,当量刑对象是未成年人,且刑罚内容是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时,强制量刑体系的弊端便暴露出来,亦即,使未成年人在狱中度过一生是否真的合适?其背后的宪法问题是,这种让未成年人永世不得出狱的行为,是否属于美国宪法第八修正案中的“残酷和非同寻常的刑罚”?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经过激烈的争论,最后以5:4的微弱优势形成多数意见,认定强制判处未成年杀人者不得假释的终身监禁违宪.这对于美国未成年人司法的发展,可谓是一座里程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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