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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满意度的社会评价——以2015-2017年法治评估数据为基础

         

摘要

在司法评估中,只有司法机关发布的客观数据是不够的,还需要有人民群众对司法现状的满意度评价。在司法评估中引入满意度评价指标具有重要意义。官方发表的数据表明司法机关所做出的成绩,但是对于人民群众如何评价这些成绩,其意义如何,与人们的日常感受是否吻合,与人们的日常生活有何关系而言,这些数据是不够的,必须有人民群众的评价。毫无疑问,满意度是被访者的主观评价,带有强烈的主观色彩。例如,司法是否公正,一些人可能给予肯定性评价,另一些人可能给予否定性评价,这与被访者的经历、立场有着直接的联系。对经历过诉讼的被访者而言,一次公正或不公正的判决足以影响其对司法公正的判断;而对广大公众而言,他们所接触的人群对司法的感受,媒体对司法的报道,也足以影响其对司法的评价。司法满意度评价表面上似乎是“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但如果一种评价占相当大比例,这种主观评价就具有不小的客观意义。正是在这种意义上,习近平总书记十分重视人民群众获得感对于改革开放、对于党和政府工作评价的重要性。在十九大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战略,把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作为奋斗目标。在十三届人大闭幕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重申,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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