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房地产》 >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房产,可否由一方单独转让

离婚协议中未提及的房产,可否由一方单独转让

         

摘要

重庆市××区房产产权产籍交易所提供一则案例:李某与左某于1996年结婚,在2003年8月,李某以个人名义与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购置了营业用房一间。同年12月领取了房地产权属证书。2004年8月,李某与左某离异,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是“双方各自随父母居住,无房屋财产分割”。至2006年5月,李某将该房屋卖给王某,要求登记机关为之办理转移登记。登记机关要求李某偕同左某共同办理时,李某称左某已无法联系。对于这一登记件能否受理,该所产生了三种不同的处理意见:一是认为,该房屋为李某与左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按相关法律规定,应属夫妻共有财产,应该由李某原来的配偶左某书面表示同意转让后方能受理;二是认为,虽然左某并不一定会知道有这一房产,但是左某是否知道有该房产以及如何分割,是李某与左某之间的事,登记机关无需干预,因此可以受理登记;三是建议采用公告的方式,如公告期间无人提出异议,再予以受理。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