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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关应如何为申请人进行预告登记

         

摘要

某市登记机构一位工作人员询问:《物权法》规定了预告登记制度,登记机关应该如何为申请人进行预告登记?《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应当从哪一天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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