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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房地产企业所得税预缴政策

     

摘要

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公布《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非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位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区和郊区的,不得低于20%;符合规定的经济适用房开发项目不得低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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