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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启用物业管理专用发票

             

摘要

长沙市地税局近期出台并施行新规,自2月1日起,从事物业管理的单位,自收或代收物业管理费、停车费、中央空调使用费、电梯费、水电费、燃气费以及其他各种名义收取的款项(押金除外),必须开具长沙市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的《长沙市物业管理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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