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文期刊> 《中国专利与商标 》 >论证明商标显著性的司法认定——从“蓝牙”证明商标案谈起

论证明商标显著性的司法认定——从“蓝牙”证明商标案谈起

         

摘要

引言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其中,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它特定质量的标志。根据证明重点的不同,证明商标可以分为原产地证明商标和质量证明商标。

著录项

相似文献

  • 中文文献
  • 外文文献
  • 专利
获取原文

客服邮箱:kefu@zhangqiaokeyan.com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29741号 ICP备案号:京ICP备15016152号-6 六维联合信息科技 (北京) 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 客服微信

  • 服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