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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有国名\地名商标的审查——商标审查标准解读之一

         

摘要

根据《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与国名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在以往的商标审查实践中,如果申请商标含有国名或者地名,商标局通常适用上述规定予以驳回。2005年12月颁布的《商标审查标准》(以下称《标准》)对申请商标含有国名、地名的可注册性进行了有限制的突破。本文结合具体案例,对《标准》的相关规定略作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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