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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封建社会的证明制度(七)明清——公证私证文化的稳中求变与推陈出新(中)

     

摘要

明代的契约制度在宋元的基础上进一步向前发展,无论在契约适用领域的普遍化还是契约形式的种类化上,都较前代有了较大的发展。在不动产买卖、典卖、租佃、租赁、典当、抵押,以及借贷、雇佣、合伙等各个领域都普遍采取契约制,而契约形式多种多样。为了保证契税的征收,提高契约的法律效力,一般除要求当事人如卖主、债务人、佃户要签押外,中人、保人也要附署之,并负有连带责任,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同时还强制规定采用官印契纸,以减少民间因草契发生的纠纷。凡是依法成立的契约,均具有法律强制力,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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