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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程序中马库什权利要求的修改

     

摘要

无效程序中能否进行马库什要素的删除式修改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存在争议.对马库什权利要求持整体技术方案论的一方认为删除式方式不属于《专利审查指南》规定的修改方式,不能被接受,而持并列技术方案论的一方认为删除式修改符合《专利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应当被允许.最高人民法院在(2016)最高法行再第41号判决中首先论述了马库什权利要求的性质,并在充分考虑化学领域发明创造的特殊性及个案因素的基础上,对马库什要素的删除式修改采取了附条件接受的态度.本文研究了最高院裁判结果的价值指引,分析了判决中指出的"不能因为修改而产生新性能和作用的一类或单个化合物"审查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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