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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利益平衡的角度谈发明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

摘要

本文比较了《专利法实施细则》第69条与《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对发明专利无效程序中的权利要求修改的规定,指出了专利权人在承担发明专利审查不足的后果时应被给予合理的救济,不应将权利要求修改的形式限制为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三种有限形式;另外,为了不损害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应严格把握修改"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要求.本文对于"不得扩大原专利的保护范围"的含义给出了详细解读,进而对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四部分第三章第4.6节提出了修改建议.文章最后简单介绍了欧洲和美国对于授权后程序中权利要求修改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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