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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确权的产权原理改变

     

摘要

建立数据要素市场机制需要分别建立确权、定价、交易机制。其中,建立数据确权机制,一般认为是要明确数据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管理权的归属和职能(罗培、王善民、王宇声、何磊)。其实从这第一步开始,就出现了基本原理级的问题,需要理论创新。原有所有权、使用权、收益权、管理权的产权分类,不是针对数据的。要根据数据性质研究产权性质,就需要转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新思路上,从产权原理的源头,对制订政策的基础,进行创新式的重新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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