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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登记表可否“代替”劳动合同?

         

摘要

【案情】徐某于2016年7月入职某公司从事焊工工作,入职当天,徐某按公司要求填写了《员工入职登记表》(以下简称入职登记表),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7年6月,徐某离职,随后以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委经审议后裁决公司向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公司不服,诉至法院。公司认为,徐某入职时所填写的入职登记表,除了记载徐某的身份信息外,该表背面的《入职须知》还记录了劳动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内容,该表可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因此,无需支付该二倍工资差额。徐某则辩称,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只要客观上没有签订,用人单位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谓的入职登记表不可等同于劳动合同。最终,法院经审理判决公司向徐某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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