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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须知”应做到八个明确

         

摘要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1)投标邀请;(2)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3)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4)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5)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6)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7)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8)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9)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10)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硬,并规定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由于投标邀请函对投标人资格条件等事项已经作了明确,而报价要求、合同条款、评标办法等内容可以单独制订细则加以规定,因此,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其他内容如密封、签署、盖章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等内容,可以纳入“投标人须知”中一并编制并注意做到八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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